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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5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英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參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按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
故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年利率之請求予以限縮。
次按金管銀票字第10802725440號函令『對債務協商失敗或依協商方案繳款毀諾者之持卡人,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不得再計收違約金。』
故違約金之請求計算僅至民國108年8月31日止,在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2年間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信用卡使用契約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暨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即25日前,向聲請人進行信用卡消費借款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
經查,相對人至民國95年11月9日止,共計信用卡消費簽帳新臺幣22,925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22,925元係自持卡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9日止之消費款未獲清償。
三、相對人於民國92年間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使用契約,依現金卡使用契約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貸款最高額度內,向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
借款利率自發卡屆滿一個月之次日起,依實際動用天數按年息百分之18,按每日最終結款餘額計算,利息每月結算一次並滾入本金,另每次動用借款額度(含自借款額度內扣取利息)時之手續費用,於動用當日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如本息合計超過實際可動用之額度時,相對人應立即償還超過之部分,於此之前,債權人得暫時停止相對人額度之動用。
如相對人連續三期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債權人將停止借款之動用,俟繳清應繳金額總額後始恢復額度動用,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
相對人至民國95年11月9日止,現金卡預借款項共計新臺幣56,432元未按期給付,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現金卡使用契約之約定,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相對人於民國93年6月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5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11月9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96,992元未獲清償。
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綜上所述,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今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狀請鑒核,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75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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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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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英俊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2925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11│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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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英俊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56432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11│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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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林英俊 │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96992 │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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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英俊 │暨自民國95年│至民國108年8│按月給付新臺幣│
│ │22925 │ │11月10日起 │月31日止 │300元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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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林英俊 │暨自民國95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6992 │ │12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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