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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33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林紀綺
債 務 人 林于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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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3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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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金金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新臺幣) ├───────┬───┼────────────────────┤
│ │ │ 期 間 │年利率│ 期 間 及 年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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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年5月13日起│11.72%│1.逾期在三個月│自109年6月14日起,以新臺│
│ │ │至清償日止 │ │內,以各期應攤│幣參仟陸佰玖拾貳元按年利│
│01 │26,616元 │ │ │還之本金,按年│率之百分之一點一七二計算│
│ │ │ │ │利率之百分之一│。 │
│ │ │ │ │點一七二計算。├────────────┤
│ │ │ │ │ │自109年7月14日起,以新臺│
│ │ │ │ │ │幣柒仟肆佰貳拾元按年利率│
│ │ │ │ │ │之百分之一點一七二計算。│
│ │ │ │ │ ├────────────┤
│ │ │ │ │ │自109年8月14日起,以新臺│
│ │ │ │ │ │幣壹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按│
│ │ │ │ │ │年利率之百分之一點一七二│
│ │ │ │ │ │計算。 │
│ │ │ │ ├───────┴────────────┤
│ │ │ │ │2.逾期在超過三個月到六個月內,以現欠本金│
│ │ │ │ │ 餘額按年利率之百分之一點一七二計算。 │
│ │ │ │ │3.逾期在超過六個月到九個月內,以現欠本金│
│ │ │ │ │ 餘額按年利率之百分之二點三四四計算。 │
│ │ │ │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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