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婚,163,2022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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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係對於離婚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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