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
109年度家訴字第8號
109年度家訴字第9號
本訴原告兼
反訴 被告 黃愷紜
黃于倫
本訴及反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本訴被告兼
反訴原告兼
反訴 被告 黃有明
本 訴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本訴被告兼
反訴原告兼
反訴 被告 黃培盛
黃傳易
黃崇派
黃廷意
黃金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而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