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家訴,9,202112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
109年度家訴字第8號
109年度家訴字第9號
本訴原告兼
反訴 被告 黃愷紜

黃于倫


本訴及反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本訴被告兼
反訴原告兼
反訴 被告 黃有明

本 訴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本訴被告兼
反訴原告兼
反訴 被告 黃培盛

黃傳易


黃崇派

黃廷意

黃金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而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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