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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雪芹
代 理 人 官文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秀傳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秀傳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民國108 年12月27日第8 屆第8 次董事會議決議,將捐助章程修正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並呈報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備查,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修正條文對照表、衛生福利部109 年5 月21日衛部醫字第1091663063號函為證,經核合於前揭條文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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