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補,356,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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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張伯階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4,556元(計算式:1234地號土地面積1,402.99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5,5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0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鎮○段0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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