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八甲湖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金玲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使用分區證明書(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陳報被繼承人王錦卿(住彰化縣○○市○○里0鄰○○巷0○0號)之繼承人為何人?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三、再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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