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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陳麗卿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鄭來旺之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二、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
三、陳報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上建物之門牌號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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