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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 告 陳彩秀
訴訟代理人 蔡珮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
二、陳報被告陳靜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查得資料,補正被告之住址、年籍資料。
四、民事委任狀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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