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補,409,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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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球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徐彩玲、徐健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758,57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8,2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7,72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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