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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李思賢
上列聲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選任臨時管理人,屬非財產權關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勝發模板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李天財之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被繼承人李天財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資料。
四、提出勝發模板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章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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