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補,422,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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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 告 立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下 一
訴訟代理人 黃士維
原 告 威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暐晴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95,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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