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補,627,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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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林秋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7,169元(計算式:390地號土地面積909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29,106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769元。

二、陳報被告黃江碧(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國輝(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洪靖雅(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聰卿(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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