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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鐘文雪
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無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陳報上開三筆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共有人已過世,一併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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