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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12號
原 告 璟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茆淑萍
訴訟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
複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 告 陳俊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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