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訴,1532,2021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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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3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坤寶等人之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1,29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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