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訴,330,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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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告 陳正隆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淑英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欲通行被告所有坐落彰化縣北斗鎮螺陽段257、257-1、573、584-1、585等地號土地至聯外道路之方法,並應提出包含通行位置、範圍及標註面積之圖面(例如:利用地籍圖或空照圖繪製並計算之)。

二、依前項通行方法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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