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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13號
被 告 林宗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家宏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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