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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林建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英姿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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