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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2號
原 告 佶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源隆
被 告 宥銓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款,惟被告公司登記地址在南投縣○○鎮○○里○○路00○0 號,有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登記地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旨揭規定,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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