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46號
原 告 環球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彩玲
被 告 陳綺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89,59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791元,原告僅繳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尚欠新台幣5,291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然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此有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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