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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宏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1萬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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