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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3號
原 告 洪上壹
洪粮景
洪上峻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徐來弟
吳光陸律師
郭乃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欲以和(調)解解決紛爭,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1日14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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