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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01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薛二
洪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附表: 編 本金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6,948元 108年7月1日 每逾一個月按上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02 6,948元 10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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