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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
原 告 洪薏婷
被 告 洪民兒
洪韻富
兼法定代理
人 譚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959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17,919元,裁定已於111年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
原告於裁定送達後,逾期仍未繳納,以資補正。
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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