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補,836,20220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 告 森旺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皓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由商行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67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逕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