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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8號
原 告 邱月中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薩拉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下同)86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4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訴。
二、提出王啓任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三、查明G-MAIL邱怡菁與原告關係?原告丈夫姓名?他於2020年7、8月間曾否寄包裹至中國大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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