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訴,1099,20211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9號
原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唐銘胃
被 告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被 告 林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備必要程式,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工程款,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以110年度補字第68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明確請求之金額多少?及結算明細、請款單等證據。

然嗣原告僅110.11.10補工程承攬契約影本;

後又110.11.17具狀稱本件請求「金額」未經清算,無法得知,希本院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2規定辦理(即按新台幣165萬元核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7335元)。

惟該條規定,乃起訴者已明確表明訴訟標的之價額而不能核算,始有適用。

本件依原告提出107年1月11日兩造所簽之工程承攬契約書,工程總價為新臺幣6350萬元;

工程期限,為工程預定開工申報核日於350日曆天完工,第8條、第10條有約定契約價金給付條件。

原告起訴前本應準備完善、資料備齊,自行計算被告仍積欠款項多少?再行起訴。

至於原告之訴有無理由或多少爭議工程款,那是需經開庭辯論後的事項。

原告怎可以「未經清算」為由?逕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僅165萬元。

從而,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多少)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