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訴,1106,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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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華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安全死亡後,繼承人有洪但(配偶)、陳國華、陳國文、陳紫瀅、陳秀紅、陳美雅等6人,其遺產除原告主張之土地外,尚有其他不動產,均經全部繼承人於民國103年9月12日協議分割,有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函送本院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資料影本在卷可稽。

原告應自行到院閱卷。

二、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撤銷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係上開全部繼承人所為,原告僅以陳國華、洪但為被告,並將非繼承人之陳冠宇列為被告,未將其他繼承人陳國文、陳紫瀅、陳秀紅、陳美雅列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有欠缺,應具狀為訴之追加或撤回。

三、具狀陳報原告請求撤銷陳國華等人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行為,是否包括其他土地或建物?如包括,應同時更正聲明。

四、原告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撤銷之遺產分割內容),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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