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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29號
債 權 人 張楊秀琴
上列債權人張楊秀琴因與債務人謝志秋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楊秀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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