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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33號
債 權 人 映滕大花燈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君珊
上列債權人映滕大花燈國際有限公司等因與債務人吳碧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映滕大花燈國際有限公司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其狀尾之具狀人處均未簽章,應補正之。
二、本件債務人之姓名為「吳健興」或「吳建興」?請具狀敘明更正。
三、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暨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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