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司促,10362,2021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6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曾尉蒼



曾尉祐



一、債務人曾尉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肆拾萬參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曾尉蒼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曾尉祐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10362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依下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892,761元 110年7月28日 4.22% 110年8月29日 002 4,510,861元 110年7月28日 1.76% 11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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