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司促,12908,2021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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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08號
債 權 人 德安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黃玉玲
債 務 人 吳千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童常仁、童常義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童常仁、童常義有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釋明並提出對債務人童常仁、童常義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惟債權人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收受後,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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