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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0號
債 權 人 凃世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進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楊進福聲請發支付命令,並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500,000元,並提出借據乙紙,然借據所載之清償日尚未屆至,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然聲請人迄未提出前開命補正事項,依債權人前所提出之資料未能釋明本件債務清償期業已屆至,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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