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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589號
債 權 人 王富珊
上列債權人王富珊聲請對債務人張椀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而該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10年5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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