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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930號
債 權 人 黃甄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瑞中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8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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