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梅鏡堂
法定代理人 梁漢隆
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森錦等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8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之判決確定證明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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