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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3號
被 告 施泓毅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詩閔
施敦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秀慧等人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91,8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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