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補,847,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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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7號
原 告 彰化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吳坤旭
訴訟代理人 白佩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費),逕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1萬7,84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71,344元×占用面積11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85,000元×占用面積102平方公尺)=16,517,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萬7376元。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地籍圖謄本。

三、提出被繼承人鍾上達(男、身分證Z000000000、民國103年12月7日死亡)、李瑛強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如繼承人中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併先查證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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