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補,853,2021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3號
原 告 阮美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德成等二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