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補,857,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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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7號
原 告 蔡長鑫

張蘭
蔡汶璋
前列張蘭、蔡汶璋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宗和
原 告 莊勝雄
莊瑤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金容等6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等應於14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7萬85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802元。

扣除前已繳調解費用2000元,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9萬7802元,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㈡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第一類土地謄本(勿遮掩);依地籍圖繪製現況圖(並詳說明);

及被告人數繕本數及空白的地籍圖。

㈢請查明系爭土地有無他項權利(抵押權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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