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補,858,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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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黃啟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致瑋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並請按被告人數(二人)提出起訴狀繕本(請首頁註明:是繕本及本件案號)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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