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於該訴
- 二、除被告黃碧川、黃宏澤、賴妏雅、黃榮楨、黃翊誠、黃銀森
- 貳、實體方面:
- 一、原告起訴主張:
- (一)坐落彰化縣線西鄉重光段201地號、面積為1,385平方公尺
- (二)希望原物分割,持分少的共有人可以與鄰地合建或賣給鄰
- 二、被告方面:
- (一)被告黃麗川部分:
- (二)被告黃宏澤
- (三)被告賴妏雅、賴景元、夏森杰、夏慧敏、夏慧娟、夏玉芬
- (四)被告黃榮宗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到庭陳
- (五)被告黃進吉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到庭陳
- (六)被告黃婉棋、唐隆燦、黃錫慶、黃錫溝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 (七)被告黃榮楨部分:
- (八)被告黃翊誠部分:
- (九)被告黃銀森部分:
- (十)被告黃麗碧部分:
- (十一)被告黃柔甄部分:
- (十二)被告黃正良、黃淑芬、黃政育、黃俊男、黃麗甘、黃正
- (十三)被告黃雄謀部分: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一)本件原告主張系爭二筆土地分別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共有人
- (二)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
- (三)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 (四)經查,系爭二筆土地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使用狀況
- 四、再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
-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 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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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059號
原 告 格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格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黃金花
黃金財
黃敏原
林黃麗珠
黃碧川
黃春忠
黃文忠
黃俊宏
黃明新
黃明鑫
黃明輝
葉鴻村
葉鴻𤧻
黃漢文
黃宏澤
黃子誠
黃昱銓
黃其新
賴妏雅
黃榮楨(兼黃李阿綿之承受訴訟人)
黃榮宗(兼黃李阿綿之承受訴訟人)
黃進吉
王秋萍(郭美珍之承受訴訟人)
王立仁(郭美珍之承受訴訟人)
王沐柔(郭美珍之承受訴訟人)
黃彥欽(兼郭美珍之承受訴訟人)
黃翊誠
辛育靜
黃漢皇
李克昌
阮彰義
張桂枝
黃靜萍
黃銘靖
黃瀚霆
黃丞韞
黃琬瑜
黃麗芬
黃惠君
黃淙隆
林玉燕
黃子瀧
黃婉棋
唐隆燦
唐素菁
唐麗菁
唐素鶯
黃明欉
黃錫慶
葉素珍
黃佩怡
黃玉棋
黃婉欣
黃錫溝
黄錦樣
黃榆芳(兼黃芍之承受訴訟人)
黃凰英(兼黃芍之承受訴訟人)
黃永承(兼黃芍之承受訴訟人)
黃採枝(兼黃芍之承受訴訟人)
黃金賜(兼黃芍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娟
黃賢哲
黃煜麟
黃賢治
法定代理人 潘麗秋
被 告 黃威綸
黃家倫
黃金標
黃美招
黃銀森
黃銀白
黃銀聰
黄銀鶱
黃美嬌
黃詩雅
黃明奇
蔡秀滿
黃智麟
黃婉晴
黃美暖
黃明樂
鄭光宏
鄭元泉
鄭秀絹
黃鄭滿雪
鄭明源
黃美麗
黃美英
黃美滿
黃麗卿
黃啓明
陳正雄
陳順隆
陳梅珍(陳順清之承受訴訟人)
陳嘉宏(陳順清之承受訴訟人)
陳靖棋(陳順清之承受訴訟人)
陳順進
陳啟仲
潘麗玉
許金綉
潘柏辰
潘羽瑄
黃麗碧(黃烘熖之承受訴訟人)
黃正良(黃烘熖之承受訴訟人)
黃正欣(黃烘熖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芬(黃烘熖之承受訴訟人)
黃柔甄(黃烘熖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惠(兼黃李阿綿之承受訴訟人)
許瓊寳
許春綢
許又升
許嘉元
張欽聰
張傳呼
張玉枝
張玉梅
張玉霞
王美惠
黃慶祥
黃李霞
黃昭明
黄美惠
黃美娟
黃嗣元
郭黃桂英
黃能川
黃龍照
黃柏堯
黃呈玉
張秀足
黃姿瑋
黃冠瑜
黃盈甄
黃政洋即黃軍賀
黃基郎
黃建楠
黃靜如
黃玉華
黃秀雄
謝黃雪花
黃雪霞
梁世珍
黃盛弘
黃家偉
黃政育
黃宣嫚
趙繼宗
趙繼強
趙品逸
黃足珠
黃麗春
黃桂香
黃桂花
黃明德
黃明源
黃桂汝
陳武龍
陳智龍
周明諺(周陳淑森之承受訴訟人)
陳德輝
黃坤元
黃柏彬
黃宜婷
黃詩婷
黃建陞
曾黄紡
武黃銀花
黃俊賢
黃俊男
黃采騏
黃麗華
黃麗玉
黃麗甘
黃正鴻
姚麗香
黃超賢
黃心瑜
黃譯慧
黃錦煌
黃錦昌
黃志鏘
林美雲
黃金寳(兼黃許蔭之繼承人)
黃綉梅(兼黃許蔭之繼承人)
黃麗玉(兼黃許蔭之繼承人)
黃慶星
黃雄謀
黃秀錦
謝黃定
許嫦娥
黃淑巧
許志誠
許志宏
許文彬
葉林碧桃
葉朝棟
楊玉眞
葉佳淳
葉玉鶴
葉煜棋
葉金鳳
林葉阿卿
葉坤墩
葉煐足
柯金朝
曾柯月紅
黃素美
黃冠發
黄月華
黃綉錦
黃麗英
許榮貴
許芫銘
許峻瑋
黃碧珍
黃宣柔
黃秋滿
王麗珠
王國雄
林釵
林美齡
林國隆
林家隆
林怡岑
林軍岑
林丞浩
林品嘉
林孟津
林孟仙
林孟慧
林孟貞
林孟秀
林振美
林振英
林忠賢
林玉娟
林振香
林振峰
林振章
劉秀蓮
許劉秀眉
劉秀治
劉哲瑜
劉仁傑
劉仁欽
夏慧敏
夏慧娟
夏玉芬
夏森杰
賴景元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賴妏雅
被 告 陳葉雲霜
許黃阿梅
羅麗珠(黃秀月之承受訴訟人)
羅麗紅(黃秀月之承受訴訟人)
羅心慈(黃秀月之承受訴訟人)
羅志隆(黃秀月之承受訴訟人)
羅麗雪(黃秀月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英(黃阿秀之承受訴訟人)
林翠蘭(黃阿秀之承受訴訟人)
林丁山(黃阿秀之承受訴訟人)
林阿萬(黃阿秀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香(黃阿秀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氣(黃明曉之承受訴訟人)
黃玉佳(黃明曉之承受訴訟人)
黃玉霖(黃明曉之承受訴訟人)
黃雅翎(黃明曉之承受訴訟人)
葉鄧杏凰(葉燃燈之承受訴訟人)
葉彥輝(葉燃燈之承受訴訟人)
葉品均(葉燃燈之承受訴訟人)
莊聖昌(黃文園之承受訴訟人)
黄俊文
黃俊傑
黄曬淳
莊谷中(即黃泰雅之遺產管理人)
陳慕霜(黃美華之承受訴訟人)
陳翠玲(黃美華之承受訴訟人)
陳翠薰(黃美華之承受訴訟人)
陳昶安(黃美華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陳惠真
被 告 陳玉寶(黃金樹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翎(黃金樹之承受訴訟人)
黃筱涵(黃金樹之承受訴訟人)
蔡伯銘(蔡葉水淉之承受訴訟人)
蔡伶朶(蔡葉水淉之承受訴訟人)
蔡誌松(蔡葉水淉之承受訴訟人)
許淑燕
廖梨珠(許疇輝之承受訴訟人)
許恩榮(許疇輝之承受訴訟人)
許慈容(許疇輝之承受訴訟人)
受告知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受告知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一編號1之繼承人欄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黃直所遺坐落線西鄉重光段201地號、面積為138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200分之300;
同段203地號、面積為152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200分之300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2之繼承人欄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黃粘所遺坐落線西鄉重光段201地號、面積為138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200分之300;
同段203地號、面積為152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200分之300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3之繼承人欄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黃禮所遺坐落線西鄉重光段201地號、面積為138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200分之300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4之繼承人欄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清河所遺坐落線西鄉重光段201地號、面積為138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200分之450;
同段203地號、面積為152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200分之450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5之繼承人欄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黃宗輝所遺坐落線西鄉重光段201地號、面積為138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200分之20;
同段203地號、面積為152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200分之20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6之繼承人欄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東所遺坐落線西鄉重光段201地號、面積為138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200分之60;
同段203地號、面積為152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200分之60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7之繼承人欄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明進所遺坐落線西鄉重光段201地號、面積為138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200分之60;
同段203地號、面積為152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200分之60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8之繼承人欄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黃萬羗所遺坐落線西鄉重光段201地號、面積為138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200分之20;
同段203地號、面積為152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200分之20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9之繼承人欄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海所遺坐落線西鄉重光段201地號、面積為138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200分之400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10之繼承人欄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黃金芳所遺坐落線西鄉重光段201地號、面積為138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200分之16;
同段203地號、面積為152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200分之16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線西鄉重光段201地號、面積為1385平方公尺;
同段203地號、面積為1520平方公尺之土地,應予合併分割;
並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款依附表二「分配比例」、「備註」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由兩造按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備註」欄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於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前,原共有人黃直、黃粘、黃禮、黃清河、黃宗輝、黃東、黃明進、黃萬羗、黃海、黃金芳等人均已亡故,應由如附表一所示之繼承人繼承,惟本件訴訟進行中,被告郭美珍及附表一備註欄之繼承人復死亡,應由其繼承人繼承,原告分別於具狀聲明由其等繼承人承受訴訟,並追加為被告;
核本件原告係就共有之土地請求裁判分割,訴訟標的對於土地全體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則原告之追加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除被告黃碧川、黃宏澤、賴妏雅、黃榮楨、黃翊誠、黃銀森、黃麗碧、黃正良、黃淑芬、黃柔甄、黃政育、黃俊男、黃麗甘、黃正鴻、黃錦昌、黃雄謀、許劉秀眉、賴景元、夏森杰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坐落彰化縣線西鄉重光段201地號、面積為1,385平方公尺 ;
同段203地號、面積為1,520平方公尺之土地,均為兩 造所共有,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亦無訂有不能 分割之限制,兩造又不能協議決定,自得請求分割系爭 不動產。
(二)希望原物分割,持分少的共有人可以與鄰地合建或賣給鄰地,仍有其經濟價值。
並主張如附圖二所示之方案。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黃麗川部分:⑴不同意分割。
伊本來住得好好的。
⑵不清楚系爭土地上的建物為何人所有。
⑶不同意原告方案。
希望分在原來的地方。
(二)被告黃宏澤⑴不同意分割。
伊201、203地號加起來面積是202.91,可是原告分配給伊的是157,少了45.91,而且前面還有二個人,伊如何出去。
⑵編號J是伊的。
編號K沒有人住,中間租給別人,原所有人已經過世。
他們家的人過年才會回來。
編號I搬走了沒有人住。
⑶不同意原告方案。
另外還有I、J伊如何出去。
(三)被告賴妏雅、賴景元、夏森杰、夏慧敏、夏慧娟、夏玉芬部分(夏慧敏、夏慧娟、夏玉芬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到庭陳述:): ⑴可以分割,伊等希望變價分割,或者是共有人收購,因為伊等持分太少。
根據規定至少要20平方公尺才能建築,至少有100多個人沒有辦法建築。
⑵不清楚系爭土地上的建物為何人所有。
⑶伊等是編號B1,黃金芳的繼承人,伊等只有5平方公尺,希望變價或者是有人要,因為有43個繼承人,而且互相不認識,希望分錢。
⑷依建築法規,如果畸零地面寬不到三公尺,進深不到五公尺無法建築,所以主張變價分割為事宜。
原告訴代雖然說可以跟鄰地合建或賣給鄰地,但是共有人過多仍有困難。
(四)被告黃榮宗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到庭陳述:⑴不同意分割。
希望照之前的狀態就好。
⑵不清楚系爭土地上的建物為何人所有。
(五)被告黃進吉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到庭陳述:⑴同意分割。
⑵不清楚系爭土地上的建物為何人所有。
⑶對原告方案無意見。
(六)被告黃婉棋、唐隆燦、黃錫慶、黃錫溝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到庭陳述: ⑴對是否分割沒有意見。
⑵不清楚系爭土地上的建物為何人所有。
⑶伊等是編號Y,黃直的繼承人,希望換現金。
。
(七)被告黃榮楨部分:⑴同意分割,但分的位置伊有意見,伊沒有要提分割方案。
伊使用的部分在203 地號,方案把伊分到204 地號的後面,伊不同意。
⑵203地號是空地沒錯。
⑶原告方案原則上可以,但希望有路可以出入。
(八)被告黃翊誠部分:⑴同意分割,我們分到的部分要有出路可以進出。
⑵對現況圖無意見。
⑶伊希望可以保留祖父留下來的建物。
(九)被告黃銀森部分: ⑴不瞭解分割的狀況。
⑵不清楚現狀。
⑶不同意原告方案。
(十)被告黃麗碧部分: ⑴不瞭解分割的狀況。
⑵不清楚現狀。
⑶對原告方案無意見。
(十一)被告黃柔甄部分: ⑴不同意分割。
⑵編號D、E、F都是伊的。
⑶伊是編號G1,黃禮的繼承人,希望能夠維持原狀,因為伊奶奶還住在那裡。
(十二)被告黃正良、黃淑芬、黃政育、黃俊男、黃麗甘、黃正鴻部分:⑴同意分割,但是不知道分割的狀況。
⑵對現況圖無意見。
⑶對原告方案無意見。
(十三)被告黃雄謀部分:⑴不同意分割。
已經三代住在那裡,不需要分割。
⑵編號A是伊的。
編號C是170被告黃麗玉她們繼承人的。
⑶伊是編號H1,黃海的繼承人,希望能保留伊三層樓的建物,因為從伊爺爺到現在。
房子不要改變就好,伊地價稅及電費已經繳了50幾年了。
無其他證據及補充。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系爭二筆土地分別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共有人所共有,系爭二筆土地無不能分割之原因,亦無約定不分割之期限,因有共有人亡故而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據原告提出系爭二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憑,堪信為真實。
則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之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二筆土地,自屬有據。
(二)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
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
惟原告如於本件訴訟中,請求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繼承人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系爭二筆土地之共有人林張㮼業於104年3月24日亡故,附表一繼承人欄及備註欄所列被告系已亡故共有人欄所示之原共有人之繼承人,迄今仍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已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等件為證,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依據首開規定,原告於系爭土地分割之處分行為前,請求被告等人一併辦理繼承登記,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24條第1至2項分別規定。
而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應斟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土地之價值、現有使用狀況、經濟效用、對外通行問題、各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能否為適當之利用,及各共有人間有無符合公平之原則等因素為通盤考量,以定一適當公允之方法為分割。
又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00 號、90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94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系爭二筆土地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使用狀況 如附圖一所示,其上有共有人之諸多建物等情,經本院 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履勘現場明確,有勘驗筆錄及複丈 成果圖(即附圖一)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實。
核原告雖 提出如附圖二所示之方案,惟被告賴妏雅、賴景元、夏 森杰、夏慧敏、夏慧娟、夏玉芬、黃婉棋、唐隆燦、黃 錫慶、黃錫溝等有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主張採變價的方 式分割;
再者,系爭二筆土地為建築用地,面積僅為1,3 85平方公尺;
及1,520平方公尺,此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在 卷供參,共有人卻多達二百餘人,且多數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甚少,考量建築法規之限制,若強為原物分割,多 數共有人所分得之面積均甚小,甚且劃為道路用地,無 法單獨為有效利用,更可能形成畸零地,造成日後使用 困難,無法充分發揮其經濟上之效用及價值,共有物各 部分之價值將有相當之減損,堪認系爭二筆土地若依原 物分配,顯有困難。
惟若予以變價分割,第三人及各共 有人皆可應買整筆土地,經良性公平競價之結果,各共 有人能分配之金額增加,反較有利各共有人。
準此,本 院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系爭土地面積、客觀情狀、經 濟價值等一切情狀,認系爭土地如變價分割,方能兼顧 各共有人之利益,且拍賣所得價金依共有人原應有部分 比例分配,對各共有人亦無任何不利益,自宜以變價分 割為宜,爰判決如主文第11項所示。
四、再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民法第881條第1項、第2項或第899條第1項規定。
本件系爭二筆土地被告辛育靜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受告知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抵押權人經本院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則揆諸前揭規定,受告知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於系爭二筆土地應有部分之抵押權於本件判決確定後,應移存於被告辛育靜所分得之部分,附此敘明。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涉訟,被告等之行為,可認係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
故諭知由兩造按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擔本件訴訟費用。
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附表一:共有人繼承人表
編號 已亡故之共有人 繼承人 備註 1 黄直 李克昌、阮彰義、張桂枝、黃靜萍、黃銘靖、黃瀚霆、黃丞韞、黃琬瑜、黃麗芬、黃惠君、黃淙隆、林玉燕、黃婉棋、黃子瀧、唐隆燦、唐素菁、唐麗菁、唐素鶯、黃明欉、黃錫慶、葉素珍、黃信嘉、黃佩怡、黃玉棋、黃婉欣、黃錫溝、黄錦樣、黃榆芳、黃凰英、黃永承、黃採枝、黃金賜、黃淑娟、黃賢哲、黃煜麟、黃賢治(法定代理人潘麗秋)、黃威綸、黃家倫、黃金標、黃美招、黃銀森、黃銀白、黃銀聰、黄銀騫、黄泰雅(遺產管理人莊谷中)、黄俊文、黄俊傑、黄曬淳 ⒈被告黄李專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為黄泰雅、黄俊文、黄俊傑、黄曬淳,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卷五第189頁);
黄泰雅又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均拋棄繼承,選任莊谷中為遺產管理人(卷七第361頁)。
⒉被告黃芍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黃榆芳、黃凰英、黃永承、黃採枝、黃金賜,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卷七第169頁)。
2 黄粘 黃美嬌、黃詩雅、黃明奇、蔡秀滿、黃婉晴、黃智麟、黃美暖、黃明樂、鄭光宏、鄭元泉、鄭秀絹、黃鄭滿雪、鄭明源、廖梨珠、許恩榮、許慈容、黃美麗、黃美英、黃美滿、黃麗卿、黃啓明、陳正雄、陳順隆、陳梅珍、陳嘉宏、陳靖棋、陳順進、陳啟仲、潘麗玉、許金綉、潘柏辰、潘羽瑄、陳秀氣、黃雅翎、黃玉霖、黃玉佳、陳翠薰、陳慕霜、陳翠玲、陳昶安(法定代理人陳惠真) ⒈被告黄明曉於111年3月28日死亡繼承人為陳秀氣、黃雅翎、黃玉霖、黃玉佳,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卷五第75頁)。
⒉被告黃美華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為陳翠薰、陳慕霜、陳翠玲、陳昶安(法定代理人陳惠真),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卷五第259頁)。
⒊被告陳順清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為陳梅珍、陳嘉宏、陳靖棋,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卷七第113頁)。
⒋被告許疇輝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為廖梨珠、許恩榮、許慈容,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卷八第121頁)。
⒌訴訟中已將應有部分移轉於共有人被告辛育靜,毋庸再辦理繼承登記。
3 黃禮 黃麗碧、黃正良、黃正欣、黃淑芬、黃柔甄、黃美惠、黃榮楨、黃榮宗、許瓊寳、許春綢、許又升、許嘉元、莊聖昌、陳玉寶、黃筱涵、黃淑翎、黃碧川、許淑燕 ⒈被告黃文園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為莊聖昌,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卷五第75頁)。
⒉被告黃李阿綿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為黃美惠、黃榮楨、黃榮宗,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卷五第205頁)。
⒊被告黃烘熖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為黃麗碧、黃正良、黃正欣、黃淑芬、黃柔甄,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卷六第69頁)。
⒋被告黃金樹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為陳玉寶、黃筱涵、黃淑翎,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卷六第213頁)。
4 黃清河 許嫦娥、黃淑巧、許志宏、許志誠、許文彬、蔡林碧桃、葉朝棟、楊玉眞、葉佳淳、葉玉鶴、葉煜棋、葉金鳳、林葉阿卿、葉坤墩、葉煐足、柯金朝、曾柯月紅、黃素美、黃冠發、黄月華、黃綉錦、黃麗英、許榮貴、許芫銘、許峻瑋、黃明新、黃碧珍、黃宣柔、黃秋滿、王國雄、王麗珠、蔡伯銘、蔡伶朵、蔡誌松、葉鄧杏鳳、葉彥輝、葉品鈞 ⒈被告葉燃燈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為葉鄧杏鳳、葉彥輝、葉品鈞,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卷五第75頁)。
⒉被告蔡葉水淉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為蔡伯銘、蔡伶朵、蔡誌松,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卷六第213頁)。
5 黃宗輝 張欽聰、張傳呼、張玉枝、張玉梅、張玉霞、王美惠、黃慶祥、黃李霞、黃昭明、黄美惠、黃美娟、黃嗣元、郭黃桂英、黃能川、黃龍照、黃柏堯、黃呈玉、張秀足、黃姿瑋、黃冠瑜、黃盈甄、黃政洋即黃軍賀 6 黃東 黃基郎、黃靜如、黃建楠、黃玉華、黃秀雄、謝黃雪花、黃雪霞、梁世珍、黃政育、黃宣嫚、黃盛弘、黃家偉、趙繼宗、趙品逸、趙繼強、黃足珠、黃麗春、黃桂香、黃桂花、黃明德、黃明源、黃桂汝、陳武龍、陳智龍、周明諺、陳德輝、黃坤元、黃柏彬、黃宜婷、黃詩婷、黃建陞、曾黄紡、武黃銀花、林美英、林翠蘭、林丁山、林麗香、林阿萬 ⒈被告黃阿秀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為林美英、林翠蘭、林丁山、林麗香、林阿萬,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卷五第39頁)。
⒉被告周陳淑森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為周明諺,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卷七第193頁)。
7 黃明進 黃俊賢、黃俊男、黃采騏、黃麗華、黃麗玉、黃麗甘、黃正鴻、姚麗香、黃心瑜、黃超賢 8 黃萬羗 黃譯慧、黃錦煌、黃錦昌、黃志鏘、林美雲 系爭二筆土地之應有部分皆為20/7200,將其中25/61608移轉予被告黃宏澤、274/115515移轉予被告辛育靜,毋庸再聲明辦理繼承登記。
9 黃海 黃金寳、黃綉梅、黃麗玉、黃慶星、黃雄謀、黃秀錦、謝黃定 被告黃金堂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為被告黃金寳、黃綉梅、黃麗玉,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卷四第119頁)。
10 黃金芳 林釵、林美齡、林國隆、林家隆、林孟津、林怡岑、林軍岑、林品嘉、林丞浩、林孟仙、林孟慧、林孟貞、林孟秀、林振美、林振英、林忠賢、林玉娟、林振香、林振峰、林振章、劉秀蓮、許劉秀眉、劉秀治、劉哲瑜、劉仁傑、劉仁欽、夏慧敏、夏慧娟、夏玉芬、夏森杰、賴景元、賴妏雅、陳葉雲霜、葉鴻村、葉鴻𤧻、許黃阿梅、羅麗珠、羅麗紅、羅心慈、羅志隆、羅麗雪、王秋萍、王立仁、王沐柔、黃彥欽 ⒈被告黃秀月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為羅麗珠、羅麗紅、羅心慈、羅志隆、羅麗雪,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卷六第53頁)。
⒉被告郭美珍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為王秋萍、王立仁、王沐柔、黃彥欽,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卷七第143頁)。
郭美珍 王秋萍、王立仁、王沐柔、黃彥欽 被告郭美珍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為王秋萍、王立仁、王沐柔、黃彥欽,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卷七第143頁)。
附表二:應有部分比例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分配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備註 201地號土地(面積1385.00平方公尺) 203地號土地(面積1520.00平方公尺) 1 黄直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300/7200 公同共有300/7200 連帶負擔12104/290500 附表一編號1 2 黄粘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300/7200 公同共有300/7200 連帶負擔12104/290500 附表一編號2 訴訟中將應有部分移轉予被告辛育靜 3 黃禮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300/7200 ----- 連帶負擔5771/290500 附表一編號3 4 黃清河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450/7200 公同共有450/7200 連帶負擔18156/290500 附表一編號4 5 黃宗輝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20/7200 公同共有20/7200 連帶負擔807/290500 附表一編號5 6 黃東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60/7200 公同共有60/7200 連帶負擔2421/290500 附表一編號6 7 黃明進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60/7200 公同共有60/7200 連帶負擔2421/290500 附表一編號7 8 黃萬羗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20/7200 公同共有20/7200 連帶負擔807/290500 附表一編號8 訴訟中移轉將應有部分移轉予共有人 9 黃海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400/7200 ------- 連帶負擔7694/290500 附表一編號9 10 黃金芳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6/7200 公同共有16/7200 連帶負擔646/290500 附表一編號10 11 黃金花 5/7200 5/7200 202/290500 12 黃金財 5/7200 5/7200 202/290500 13 黃敏原 5/7200 5/7200 202/290500 14 黃麗珠(被告林黃麗珠) 5/7200 5/7200 202/290500 15 黃春忠 1/900 1/900 323/290500 16 黃文忠 1/900 1/900 323/290500 17 黃俊宏 1/18 ------ 7694/290500 18 黃明鑫 5/288 5/288 5044/290500 19 黃明輝 5/288 5/288 5044/290500 20 葉鴻村 3/7200 3/7200 121/290500 21 葉鴻𤧻 3/7200 3/7200 121/290500 22 黃漢文 2/720 2/720 807/290500 訴訟中將應有部分移轉予原告 23 黃宏澤 10/144 10/144 20174/290500 24 黃子誠 5/576 5/576 2521/290500 25 黃昱銓 5/576 5/576 2521/290500 26 黃其新 20/7200 20/7200 807/290500 27 賴妏雅 6/7200 6/7200 242/290500 訴訟中將應有部分移轉予被告辛育靜 28 黃進吉 1/18 ------ 7694/290500 29 郭美珍之繼承人、黃彥欽 公同共有16/7200 公同共有16/7200 連帶負擔646/290500 附表二編號 30 黃翊誠 5/288 5/288 5044/290500 31 辛育靜 1570/4320 1570/4320 105574/290500 32 格睿建設有限公司 380/4320 50/4320 13942/290500 33 黃漢皇 1/60 1/60 4841/290500 34 黃碧川 ------ 750/7200 15833/290500 35 黃明新 ------ 88/1152 11611/290500 36 黃榮楨 ------ 375/7200 7917/290500 37 黃榮宗 ----- 375/7200 7917/2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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