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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2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被 告 茂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子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4,799,734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4%計算之利息,並自附表所示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兩造所簽授信約定書第26條、綜合授信契約第7條約定合意以本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茂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茂鴻公司)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邀被告劉子碩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600萬元,於110年12月23日起陸續到期,約定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為均利型指數利率(季)加碼年息1.92%,目前均利型指數利率(季)為0.72%,利率為年息2.64%,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並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加付違約金。
被告茂鴻公司僅納利息至110年11月,依授信約定書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告得要求提前清償全部債務,被告茂鴻公司尚欠本金4,799,734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金額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綜合授信契約書、本票、授權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存/放款利率表等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 1 1,250,820元 110年11月23日 110年12月24日 2 825,000元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2月25日 3 343,143元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2月25日 4 1,180,837元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2月25日 5 416,941元 110年11月23日 110年11月24日 6 275,000元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2月25日 7 114,380元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2月25日 8 393,613元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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