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訴,361,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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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1號
原 告 郭獻進

被 告 黃享鐘


劉俊銘


黃秋雁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莊心慈

莊玉興
梁大同

黃妤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至庭期嗣經確定後,始將言詞辯論通知書再為送達與兩造;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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