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訴,426,202112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修豪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士棋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0年1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查詢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