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訴,475,202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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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5號
上 訴 人 施性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惠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1萬元,應徵裁判費4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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