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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05號
原 告 陳錫卿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被 告 陳炳照
陳俊佑
陳華銘
陳亮廷
陳尚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分割為如附圖、附表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
系爭土地無不能分割原因,而兩造無法協議決定分割方法,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並請求依如附圖即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1月4日土丈字第0015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案(下稱原告方案)分割等語。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查兩造共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情形如附表所示,88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88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期限之約定,且兩造無法協議決定分割方法等情,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50頁、第51頁、第103頁),且被告未予爭執,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即屬有據。
(二)按共有物分割之訴為形成訴訟,法院定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而應綜合考量公平性、應有部分比例與實際使用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之性質、共有物之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人利益、各共有人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等因素為之。
查系爭土地為相鄰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住宅區;
881地號土地地形略呈ㄇ字形,883地號土地地形略為東北、西南走向之長方形;
系爭土地均未直接臨路,僅能經由886、891、892地號土地狹窄通道通往過圳路;
系爭土地上現無建物、農作物,均為雜草地、雜木林等情,有前述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本院勘驗筆錄(含簡圖及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09頁至第117頁),且兩造均無爭執,亦堪認屬實。
(三)本院綜合考量各項因素後,認應採取原告方案分割,茲論述理由如下:1.881、883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541.39平方公尺、648.14平方公尺,兩造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以原物分配並無困難,故應以原物分配予兩造。
2.被告就系爭土地公同共有應有部分189000分之47250,原告方案將如附圖編號A1、B1所示坵塊分配予原告,將如附圖編號A2、B2所示坵塊分配予被告維持共有,可簡化系爭土地所有權關係,利於共有人日後使用系爭土地。
3.被告對原告方案均無反對意見。
從而,原告方案應屬權衡系爭土地日後利用及共有人意願等因素後,可採之方案。
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事件,兩造本可互換地位,而分割方法係由法院依法裁量,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本院審酌上情,認倘由一造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881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 883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分割後(881地號土地) 分割後(883地號土地) 編號 面積 應有部分 編號 面積 應有部分 1 陳錫卿 32813/52500 3/5 72725/118953 A1 338.37 1/1 B1 388.88 1/1 2 陳炳照 陳華銘 陳尚汯 陳俊佑 陳亮廷 公同共有 47250/189000 公同共有 47250/189000 連帶負擔 29739/118953 A2 203.02 公同共有 13535/20302 B2 259.26 公同共有 16204/25926 3 陳炳照 3281/52500 6/80 8244/118953 3383/20302 4861/25926 4 陳俊佑 3281/105000 3/80 4123/118953 1692/20302 2431/25926 5 陳亮廷 3281/210000 3/160 2061/118953 846/20302 1215/25926 6 陳尚汯 3281/210000 3/160 2061/118953 846/20302 1215/25926 備註:1.分割後編號均為附圖編號。
2.面積單位均為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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