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訴,693,20211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3號
原 告 蘇景崇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王彥律師
汪采蘋律師
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訴請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52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①至④所示);
有關通行權及埋設管線部分,經鑑定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33,466元(詳如附表⑤至⑧所示),有鼎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製作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憑。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1,651,993元(計算式:218,527+1,433,466=1,651,993),應繳裁判費17,434 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6,940元外,尚應補繳10,49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10,494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表:
①員林市○○○段00000地號土地,訴請拆屋還地訴訟標的價額,為36,527元【計算式:(12.52㎡+0.7㎡)×2,763元=36,527,元以下四捨五入】。
②員林市○○○段00000地號土地,訴請拆屋還地訴訟標的價額,為164,430元【計算式:(3.4㎡+0.8㎡+19.29㎡)×7,000元=164,430】。
③員林市○○○段00000地號土地,訴請拆屋還地訴訟標的價額,為17,570元【計算式:(1.38㎡+1.13㎡)×7,000元=17,570】。
④訴請拆屋還地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18,527元(計算式:36,527+164,430+17,570=218,527)。
⑤員林市○○○段00000地號土地,因主張通行權可得受之利益,為170,904元。
⑥員林市○○○段00000地號土地,因主張通行權可得受之利益,為239,504元。
⑦員林市○○○段00000地號土地,因主張埋設管線可得受之利益,為994,336元。
⑧員林市○○○段00000地號土地,因主張埋設管線可得受之利益,為28,722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