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重訴,84,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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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 告 林萬程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金山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啟昭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複代理人 賴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請求追加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林漢之戶籍資料、繼承法適用依據及相關規定、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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